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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红:全面推进剩余四大行业的“营改增”改革

2016-10-29

为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自2012年1月1日,率先在上海启动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此后,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试点行业和地区范围不断扩大,目前,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已在全国推开。经过前期的试点,改革成效显著,据统计,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509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94万户,小规模纳税人415万户,“营改增”累计减税4848亿元。

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目前,试点的具体细则还没公布,未来在制定四大行业的营改增细则时,需要关注以下的改革难点:

一则4个行业涉及近1000万户纳税人,约为前期试点纳税人合计户数的近2倍。大量的营业税纳税人转为增值税纳税人,一方面在税收征管的层面需要协调好地方税务局与国家税务局的管理衔接问题;另一方面在纳税人的层面,企业在经营管理、劳务管理、物资管理、设备管理、财务管理、发票管理、税务管理等多个方面需要作相应的调整,因此,前期的准备工作具有一定的难度。据调查了解,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中,建筑业的前期准备工作较为充分,如,住建部的造价规则等也随着营改增税率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这有助于该行业尽早顺利实现“营改增”的过渡,而金融行业等,由于产品多样、交易频繁、系统复杂,所以要顺利转型,需进一步提高重视程度,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以及时规避风险,获得改革的红利。

二则各行业业务形态复杂,在设计“营改增”试点方案时,既要照顾各行业的具体情况,又要考虑增值税制度规范。尚未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四大行业,虽然其一方面在产业链中是相互关联的,例如建筑业与房地产业是上下游间的关系,这两个行业既与现代服务业紧密相连,又是资本密集型的行业,需要大量的金融支持,与金融业密切相关。另一方面,这四大行业的行业特点却差异较大,例如金融业未必关注砂石等地材的无发票抵扣问题,建筑业未必关注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以抵扣的问题,房地产业未必关注衍生金融产品的复杂核算问题,但是这三个问题却分别是建筑业、房地产业及金融业关注的热点。因此,在税制的设计上具有相当的难度,假设照顾每个行业的特殊问题,则有可能由于存在行业的差异而扭曲了税收的中性,增值税的优势在于其能够实现中性原则,即税收不应成为影响纳税人经济决策行为的决定性因素,在增值税中设置行业的税制差异,例如多档税率差异等,显然会影响税制的公平。但是,另一方面,假设税制设置过度宽泛又会增加征管执行的难度,税务机关对于行业的特殊问题无法找到明确的法律规定,而纳税人显然会增大遵从成本及税收风险,有的情况下并非纳税人主观上不愿意纳税,而是不清楚是否需要纳税。同时,正如上文中所提到的,这四大行业在产业链上是相互关联的,行业间的政策传导效应十分显著。因此,在制定“营改增”政策时要兼顾具体与普遍这两个问题具有一定的难度。

三则既要实现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又要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在推进“营改增”政策的过程中,对企业的影响始终是政策落地时点权衡的关键。当然,具体的影响可以从投资、科技创新、就业、盈利情况及企业竞争力等多个方面去考虑。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应推进结构调整,矫正要素配置扭曲,扩大有效供给,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改增”实现了抵扣链条的完整,消除重复计税,有利于专业化分工,从而引导企业合理配置资本及劳动等生产要素,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最终推动产业结构升级,这无疑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是一致的。但是,假设“营改增”导致行业总体税负上升,却会与全要素生产率呈反向关系。全要素生产率是经济学领域衡量经济增长、技术进步的重要指标,因此,税负与全要素生产率之间的反向关系要求在“营改增”落地时需关注行业总体税负的问题。当然,财政承受能力是政策落地需要关注的另一重要因素。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的国内增值税30850亿元,同比增长7.1%,扣除“营改增”转移收入因素后增长2.5%。而2015年我国的国内增值税31109亿元,同比增长0.8%,剔除营改增转移收入影响后下降0.5%,主要受工业生产增速放缓(全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6.1%,同比回落2.2个百分点)、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持续大幅下降(全年PPI下降5.2%)以及前期扩大“营改增”范围减税力度加大等因素影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尽管一些企业反映其“营改增”后税负上升了,但从宏观数据上显示,营改增总体是减税的,增值税的总量也呈下降趋势。一国的财力是关系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经济基础,是推进中“营改增”改革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制定四大行业的营改增细则时,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是要尽可能保持增值税税制的规范,以充分发挥增值税中性作用,实现改革的预定目标;二是要统筹设计、合理负担,在降低企业税负的同时,要采取适当的措施缓解大规模减税对财政的冲击,保障财政收支平衡;三是平稳过渡、妥善衔接,前期试点采取了原则延续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做法,剩余四大行业的营改增,也应按照这一原则,处理好原优惠政策的衔接,以及试点前一些老合同的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