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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对“营改增”政策的问题和建议

2016-10-29

最近,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在举办建筑企业“营改增”政策与实务高级研修班中,组织学员就建筑业的“营改增”问题进行了广泛研讨,学员们在研讨过程中,对建筑企业执行“营改增”政策提出了以下问题和建议:

1关于纳税主体与合同主体不一致的问题

培训学员反映,由于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要求,纳税主体与合同主体不一致的现象较为普遍。通常具备一定建筑资质的企业才可签订合同,但实际施工的企业大多数为合同主体以外的单位,它们或为股份公司下设的子公司,或为相互平行的工程局,或为其他建筑类的法人,造成纳税主体与合同主体不一致。“营改增”之后,资质管理的要求会进一步促使各相关主体进、销项税额不匹配的问题更为突出。例如联合体投标或总分包,通常仅由联合体投标中的一家企业或总包方为业主开据发票,而实际施工的企业则承担了进项税额,必然造成企业进项税额由于无销项税额可抵扣而留抵过大,占用企业的资金成本。因此,学员建议,资质管理应与“营改增”改革相配套,以促进建筑行业的专业化分工,真实反映建筑工程各涉及企业的实际纳税义务。

2关于营业税清收的问题

培训学员反映,建造合同在会计准则中按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收入及成本,但施工企业实际分期取得的工程款及支付的购进成本与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数额存在差异。假设税务机关按营业税金及附加计提的金额清收营业税会造成企业实际纳税义务与账面纳税义务之间的不符。尤其是对于将跨越“营改增”政策时点的大量在建工程项目,如何协调同一工程项目已缴纳营业税金、计提营业税金以及“营改增”后需缴纳的增值税金是企业所关注的重要过渡期问题,学员建议,应根据工程进度,在“营改增”前已缴纳营业税金的工程款,“营改增”后不再重复缴纳增值税。此外,学员还反映,部分建筑企业存在递延缴纳营业税的情况,“营改增”后假设一次性清收已确认而尚未支付的营业税金,则企业将面临巨大的现金流出压力,因此建议允许分期支付以缓解资金的压力。

3关于BT项目中的回购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培训学员反映,目前BT项目的回购款存在不同的税收规定,如上海市规定,BT项目取得的收支差额按照代理业缴纳营业税;重庆市规定,BT项目的建设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全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湖南省规定,BT项目的投资人若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则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学员建议,应借“营改增”的契机规范BT项目回购款的性质认定及税收规定。企业认为,BT项目的投资方应按投资所得回收确认缴纳所得税,不应该缴纳增值税,而在BT项目中承担建筑业务的施工方应该按照建筑业缴纳增值税。此外,学员还反映, BT项目收入与成本确认存在时间差的问题,由于BT项目投资在前,回购在后,假设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会存在先期大量进项税额留抵的问题。

4关于集团内部的合同是否可以免税的问题

培训学员反映,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的管理层级较多,通常股份公司会下设工程局、指挥部、子公司及项目公司,一些大的铁路项目都是以总公司或局这一级来签订合同,但实际由三级单位负责具体的施工。为了实现增值抵扣链条的完整,企业必须在集团内部建立分包关系,签合同、开发票,但这样不但违反建筑法有关分包的规定,并且集团公司内部订立的合同越多,所需缴纳的印花税金则越多。企业认为,集团公司内部的合同相当于任务的分解,因此建议能否对于集团公司内部的合同给予免征印花税。学员还反映,“营改增”之后集团公司的“统借统还”还涉及增值税的问题,假设继续沿用营业税原有的优惠政策,由“统借方”集团公司对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融资费用作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而对于分支机构所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按免税处理,则会导致实际支付利息的分支机构无法抵扣进项。

5关于跨区域项目在项目所在地还是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问题

培训学员反映,在目前税制下,建筑业劳务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但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缴税,因此“营改增”之后既要兼顾税种的转换又要考虑地方的收支。由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为180天,项目多被要求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独立纳税,以满足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需求。但是,有些建筑企业项目较多,在项目所在地纳税核算要求高,难以执行。然而,如果按照法人汇总在机构所在地纳税,则与目前企业所强调的集中管理原则相匹配。企业的集中管理通常采取“统签、统付”的做法,资金、合同以及货物均通过内部的物资公司等部门进行设备及物资的集中采购和资金的支付,有助于核算及平衡机构总体所承担的销项税金及进项税金。但是,另一方面,如果项目所在地所取得的发票无法及时传递及认证,则会增加企业在机构所在地准确纳税的管理难度。因此,学员建议应对增值税申报系统进行技术改革,以实现企业跨区域项目用同一纳税登记号进行电子数据的归集,并在机构所在地纳税。

6关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定额问题

培训学员反映,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拨款,通常采用发包的形式,其项目预算以定额价为基础。但“营改增”之后,由于税率从3%提高到了11%导致销项税金增加,如果仍然按照之前的定额计价发包,则在定额不变的前提下,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承担由于税率上升而增加的税收成本,减少利润。同时,公路基础建设涉及包括沙子、石子等大量的地材,由于地材的供应商大多数为农民或个体户等小规模纳税人,建筑施工企业通常难以获得增值税发票,即使取得发票,也因为其为普通发票无法作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学员建议政府在制定基础设施建设的定额时可根据“营改增”税率的变动作相应调整。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李旭红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