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智库

国际税讯

<返回

来自建筑企业学员对“营改增”政策的问题和建议(一)

2016-10-29

最近,学院自举办建筑业“营改增”政策与实务系列高级研修班,来自中国铁建、中国中铁等大型建筑企业近180名财务负责人参加了培训。学院通过结构化研讨教学模式,组织学员就建筑业的“营改增”问题进行了广泛研讨,现将研讨过程中学员反映的有关政策问题简要报告如下:

1关于法人单位可否实行汇总纳税问题

目前,建筑企业普遍存在多级法人情况,如中国铁建所属二级集团公司35家,三级及以下法人单位600多家,超过1万个建设项目,其经营呈点多、线长、面广特点。根据现行规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范围内的,经省财税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这一作法解决了同一省内建设企业统一缴税问题。但是,对于法人单位跨省乃至在多个省施工情况,则需要就地预缴税及由法人单位汇算清缴,这种情况造成企业直接管理成本增加,并给企业实现“集中采购”、“建筑资质管理与签约主体一致性”等带来难度。为此,企业建议可否实行同一法人在全国范围内汇总纳税制度,这样可以使集团公司平衡整体税负,减少税收额外负担,有利于提高企业税收遵从度。

2关于预征税及预征方法问题

建筑行业通常跨地区经营,中国铁建公司经营范围遍及全国31个省(市)以及世界59个国家和地区,所以其预征税的确定影响着集团公司当期现金流及税负水平。根据《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征率为1%。目前建筑业的毛利率约为10%,远低于航空运输业15%的毛利率,因此建议建筑业的预征率应低于航空运输业,不超过1%为宜。同时,按销售收入实行同一预征率,会使一些盈利能力低、销售收入高的分支机构承担了较大的应纳税额,而盈利能力高、销售收入低的分支机构则承担了较小的应纳税额,使之在各地区的纳税额度不均衡。还有部分企业还反映,分支机构根据销售收入预缴方式,使得一些建筑企业在采取分包模式时存在重复预缴的情况。

3关于在建项目的处理问题

据企业反映,目前在建项目有三种情况,一是已经签订了合同但工程尚未完工;二是工程已经在建但尚未签订合同;三是已经签订了框架合同但尚未签订具体的施工合同。考虑到在建项目的投标报价是基于营业税金3%的税率去设定的,转为增值税后需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并调整为11%的税率,而原有的报价金额难以覆盖11%增值税率的税金成本,并且在建项目在试点实施前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造成改革前后税负差异较大问题。因此,建议可否采取老合同老办法,新合同新规定的处理方式,对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应继续缴纳营业税。

对于选择或界定在建项目政策过渡的时点,企业提出四种意见,一是根据中标的日期;二是根据合同成本发生的时间;三是根据会计准则关于满足在建项目的认定条件形成的时间;四是根据合同签订的日期。经讨论,更多的企业赞成采用合同签订的日期作为政策过渡时点,主要理由是税收征管时有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考虑到2016年营业税将全面被增值税取代,部分企业提出原属执行老合同的在建项目,应由在地方税务局缴纳营业税模式改为在国税局以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也有部分企业提出执行简易征收或一般纳税的模式可授权企业自行选择,这样有利于平稳过渡。

4关于“甲供材”抵扣问题。

企业反映,“甲供材”的模式在建筑合同中十分普遍,即由业主作为甲方控制和直接提供工程材料,根据施工合同实际情况粗略统计,甲供材大约占比40%左右。“营改增”后,“甲供材”已被业主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了,而去材料化建筑企业无法获得这部分材料的进项税额抵扣,一方面使建筑企业的产值大幅下降;另一方面造成施工企业抵扣减少、税负增加。因此,建议应将“甲供材”纳入正常销售环节,规定“甲供材”作为施工单位购进材料款,由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施工企业据此作进项税额抵扣,使环节税负均衡。据部分企业反映,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将“甲供材”视同销售处理,但业主存在故意降低材料价格方式,从而使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存在抵扣税款严重不足问题,增加了施工企业的税负。

5关于BT项目的问题

由于BT项目涉及较大的融资成本,并且涉及工程周期较长,因此会出现拖欠工程款、工程质保金、负债规模过大等情况。据中铁建反映,其三年来的经营性现金流分别为-126亿元、47亿元、-93亿元,现金流短缺的情况存在。建筑业“营改增”后,BT项目存在两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其融资成本能否作进项税额抵扣,根据财税[2011]110号文的规定,金融行业实行简易计税方法,假设下游的建筑企业无法抵扣利息的进项税额,则会增大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二是关于垫资项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问题。目前有三种意见:一是按收付实现制以收讫款项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是开据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三是以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经讨论,大家建议以开据发票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实现以票控税。

6关于简并税率的问题

据企业反映,建筑行业涉及多个业务版块,涵盖工程建筑、工程承包、特许经营、勘察设计咨询、工业制造、房地产开发、物流贸易房地产、工业制造、物资物流、矿产资源及金融保险等多种经营范围,由于不同类型业务涉及不同的增值税率,并且按照增值税混业经营的税务处理方法,适用不同税率需要分别核算,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综合性业务的税务管理难度,尤其对于一些难以辨析的业务将给政策执行造成困难,因此,企业建议借“营改增”契机,可否进一步简并税率为一档,并通过科学的测算方法确定最终的法定税率,这样对税务部门和企业来讲都便于执行,避免征纳双方扯皮现象发生。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李旭红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