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智库

国际税讯

<返回

来自学员对“营改增”政策实施落地的问题和建议

2016-10-29

最近,学院自举办“营改增”政策与实务系列高级研修班,来自全国各地多个省市的多名企业财务负责人参加了培训,包括建筑、房地产、金融及生活服务业。学院通过结构化研讨教学模式,组织学员就“营改增”政策实施落地问题进行了广泛研讨,现将研讨过程中学员反映的有关政策问题简要报告如下:

1关于营改增后建筑老项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学员反映,一些中小企业通常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但营改增之后由于新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法,材料的购进已渐趋规范,成本列支大多数能取得发票,因此企业所得税采用查账征收更为恰当,既有利于规范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也有利于真实反映中小企业的盈利情况,依法纳税。但是,建筑业的老项目由于之前在营业税制下并采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税的方式,造成进项成本的发票不全,并且我国拖欠工程款的现象较为严重,所以造成在营改增之后企业取得了收入但未能获得扣除成本的凭证,假设采用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的方式,则会造成企业的所得税负较高。因此,考虑到历史的原因,以及中小企业的现实情况,建议建筑业新项目采用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给予老项目过渡期,允许其继续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

2关于基础设施运营权的征税问题

学员反映,根据税法规定,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税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是,假设是个新项目,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11%的税率。同时,税法中又规定,销售无形资产中包含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及公共事业特许权,转让时按6%征税。因此,建议高速公路的运营权可与其他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统一,按“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税目征收6%的增值税。

3关于统借统还业务的免税问题

学员反映,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可以免增值税。但是,集团公司在资金的集中管理中,难以将每一笔业务分别对应统借统还,通常是把不同融资期限及融资成本的资金融入集团的资金池中,再以融资的平均成本借给集团下属的分子机构。因此,建议参照税法中核算金融商品买入价的方法,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关于预收款的纳税义务时间问题

学员反映,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是,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来分别确认收入与成本,当纳税人收到预收款的时点,其未必发生了成本,在购进法下的增值税,必然会造成收到预收款时销项税额很大,但没有进项税额或仅有少量的进项税额抵扣,最终当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便会较大。但未来企业产生进项税额时,由于项目中的预收款已经纳税了,则有可能企业没有足够的销项税额来覆盖进项税额,形成留抵额,占用企业的资金成本。因此,建议取消关于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按第一次验工计价并取得工程款,或开具发票,或合同约定的第一次付款日期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关于财政专项资金所购置的固定资产能否作增值税抵扣问题

学员反映,根据税法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税法中没有明确运用财政专项资金购置固定资产,但用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是否能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建议明确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主要看是否用于应税项目,与资金的来源无关,财政专项资金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允许抵扣。

6、关于国际工程项目境内分包征税的问题

学员反映,根据税法规定,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但是,海外的施工总承包大多数为混合销售,例如EPC项目既包括设计、采购,也包括施工,由于设计劳务及采购货物涉及到跨境税法规定为零税率,而施工的跨境劳务规定为免税,造成施工企业的海外项目被迫分拆,这不符合税法中的混合销售规定,引致税务风险。此外,国际工程项目的总包通常会分包一部分工程给境内的施工企业,但其合同会由境内的总包与境内的分包签订,工程款也是由境内的总包拨付给境内的分包。而税法规定,必须签订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因此,建议应明确境内的分包只要能提供跨境总包合同,并证明其分包为跨境总包合同中的组成部分,便可视同为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还需在政策上尽快统一施工总承包境外工程的零税率。

7关于服务业代收水电费的问题

学员反映,根据税法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需作为价外费用纳入代收方的计税销售额中纳税。但是,服务行业普遍存在所代收的水电费在支付给自来水公司等单位时,销售方不同意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造成代收方由代收转付改为了转售行为。对于转销行为,代收方一方面面临着其经营服务中无销售水电一项,因此不知能否开具发票,另一方面由于自来水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法,税率为3%,而代收方假设按标准税率转销水电,则造成其转销的水电销、进项税率不一致。而假设代收方选择简易计税法,则其进项无法抵扣,无法实现销进项平进平出,造成税金沉淀。因此,建议明确代收水电费可以按转销方式由代收方给委托方开据发票,并统一税率。

8关于金融理财产品征税的问题

学员反映,根据税法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贷款服务征收6%的增值税,金融商品的转让,包括理财产品的买卖,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征收6%的增值税。但是,金融理财产品是多元的,包括保本固定收益产品、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与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因此很难界定到底应该按贷款服务征税,还是按金融商品转让征税。此外,税法还规定,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有些金融理财产品具有存款性质,会造成税收上的差异。因此,建议政策上应尽快统一明确金融理财产品的征税问题,金融理财产品应该按金融产品转让,买卖价差征税更为合理。

9关于“营改增”后允许用差额计税法的项目能否按抵扣法计税的问题

学员反映,根据税法规定,建筑业的总分包、房地产业的土地出让金及融资租赁行业等均允许按差额计税法来计税。但是,随着营改增政策5月1日开始执行,一些分包是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此,建议政策上允许总分包中的分包款项选择采用差额计税法,在销项税额中差额扣除,也可以选择采用抵扣法,凭增值税专业发票认证在进项中抵扣。因为差额计税法存在一定的局限,当期若取得了分包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总包没有收到业主所支付的工程款,则会造成纳税人不知是否能将其分包发票留到未来待总包收到工程款时再差额计税的情况,因为增值税发票的认证使用均具有期限的要求。而抵扣法则不存在以上问题,因为即使当前不产生销项,进项税额也可作为留抵额结转下期抵扣。

10、关于无法收回的质保金能否开具红字发票冲回的问题

学员反映,建筑工程项目通常需要支付给业主工程总造价5%左右的质保金,有些业主会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全款发票,这意味着质保金施工企业提前纳税。营改增之后,关于质保金有三个问题,一是一些跨期项目应明确已缴纳了营业税的质保金在收回时不应再缴纳增值税;二是已缴纳了营业税的质保金无法收回时能否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以冲抵营业税;三是已缴纳了增值税的质保金无法收回时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是否有时间的限制,因为通常质保金的收回长达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11关于营改增后的定价问题

学员反映,营改增后的定价成为了一个十分困扰的问题,因为由于迫于甲方的强势,在价税合计的报价原则下,营改增前的价税合计总价在营改增之后并无法变更,但是增值税的税率已变更并高于原来的营业税税率,因此造成乙方在价税分离后的收入减少了。根据增值税的基本原理,销项税额应由买方消费者负担,进项税额应由购买者支付给供应商,税负应该尽可能在完整的增值税链条中传递,不应在企业层面沉淀,而应由最终消费者来负担。因此,建议营改增后企业原有的市场定价应实现全面的价税分离,然后再按营改增后的标准税率传导给下游,实现税负的传递效应,有关的监管部门应给予正确的引导,以避免借营改增之机哄抬物价,或者通过牺牲一部分行业的利益来实现价格稳定的情况。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李旭红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