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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税讯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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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税务机关发布《数字平台报告规则指南》(其他)

英国税务机关—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发布了关于数字平台报告规则的指南,包括要收集的信息性质、尽职调查要求、时间表和处罚等。

自2024年1月1日起,英国的数字平台必须遵守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OECD)的数字平台报告规则范本。

如果数字平台的应用程序或网站将卖家与客户连接起来,以提供商品或服务,且支付给卖家的商品或服务金额已知或易于确定,那么这些平台就必须提交报告。

该指南包括必须收集的信息的详细说明以及尽职调查要求和时间限制。该指南还包括报告制度中包含的服务示例和规则的例外情况。

报告必须针对在英国或其他国家居住的可报告卖家进行,这些卖家在平台上积极供应商品或服务并因此获得报酬。HMRC的技术指南提供了更多详细信息。

数字平台将能够通过HMRC的数字平台报告服务进行报告,尽管这尚不可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年度报告必须在2025年1月31日之前提交。不报告将导致以下处罚:

l 如果报告平台运营商或被排除在外的平台运营商未通知HMRC,则最高可处以1000英镑的罚款;

l 未在每年1月31日之前报告的,初始罚款最高为5000英镑,每天持续最高罚款600英镑;

l 对于每个不准确、不完整或未经验证的卖家记录,最高可处以100英镑的罚款。

当HMRC的数字平台报告服务可用时,将发布进一步的报告。

HMRC于2024年8月1日发布的指南可在此处获得。经合组织的示范报告规则可在此处获得。

注:1英镑=1.2692美元

(消息来源:IBFD 2024.08.06)

国财政部和国税局提出双重合并损失规则(其他)

美国财政部和美国国税局提出了关于双重合并损失(DCL)规则的指导性法规,包括其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全球反税基侵蚀示范规则(GloBE 规则)支柱二的互动(REG-105128-23,RIN: 1545-BQ72)。美国财政部和国税局要求公众在2024年10月6日(即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后 60 天)前提交对拟议法规的意见。

美国《税收法规》第 1503(d)条

美国《国内税收法》(IRC)第 1503(d)条的颁布是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双重居民公司的支出,使在两个不同辖区纳税的两家盈利公司从双重居民公司的亏损中获益。第 1503(d)条及其实施细则的目的是防止这种情况和其他形式的 “双重扣除结果”,即当同一经济损失被用于减少或抵消应缴税款(但不包括外国税)的收入和应缴纳外国税(但不包括国内税)的收入时。根据 IRC 第 1503(d)(1)条,国内公司的 DCL 不能减少国内关联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与公司间交易条例的相互作用

拟议的条例将澄清如何处理受第1503(d)条规则和公司间交易条例约束的项目。具体而言,建议的条例明确了第1503(d)条成员在适用DCL规则时具有第 1.1502-13(c)(5)节规定的特殊地位。这种做法与根据第1.1502-13(c)(5)条,为确定成员的单独申报限制年度,将单独申报限制年度的亏损成员视为具有特殊地位是一致的。拟议条例还明确了第1.1502- 13节与 DCL 规则之间的操作顺序。

根据一般规则,DCL规则仅适用于以其他方式计入收入或亏损的项目:

l 公司间交易条例首先适用于确定公司间(或相应)项目何时计入;以及

l 然后将该项目纳入双重合并亏损计算。

因拥有股票而产生的项目

拟议的条例一般规定,在计算收入或递延税款清单时,因拥有股票而产生的项目(如出售或交换股票而确认的收益、股息以及相关的扣除)不予考虑。

符合美国税收原则的调整

拟议条例还明确指出,为符合美国税收原则而进行的必要调整不允许将混合实体独立单位或透明实体中的权益归属于混合实体或透明实体的账簿和记录中未反映且不会反映的任何项目。

反规避规则

此外,拟议条例还包括一项反规避规则,其总体目标是处理可能试图规避DCL规则目的的其他交易或解释。

DCL规则的一般适用性

拟议条例还规定,所得税可包括旨在确保收入最低征税水平的税种,或参照财务会计净收入或亏损计算收入或亏损的税种。根据拟议的规则,收入纳入规则(IIR)或符合条件的国内最低补足税可能属于DCL规则所指的所得税,并且由于在计算GloBE收入净额时使用了亏损或符合过渡性 CbCR 安全港的条件,可能会在此类税项下发生国外使用。

对某些实体和其他商业活动的影响

拟议条例一般规定,如果在确定个人所得税税额时,考虑了未作为社团征收联邦所得税的外国实体的收入或亏损,则国内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此类实体的权益属于混合实体独立单位。拟议条例还规定,此类混合实体独立单位将构成合并独立单位的一部分,该合并独立单位以个人所得税中相关实体的所在地为基础。然而,拟议条例补充规定,受个人所得税影响不会导致税收透明实体中的权益成为混合实体独立单位。

对过渡性CbCR安全港的适用

建议的法规提供了一个有限的国外使用例外,根据该例外,在满足过渡性CbCR安全港的情况下,GloBE示范规则被视为不存在国外使用,并且由于重复损失安排规则的适用,过渡性CbCR安全港不存在国外使用。

镜像立法

建议的法规还明确指出,保留纳税人将DCL用于国内用途或国外用途(但不能同时用于国内和国外)的选择权的外国法律,不构成镜像立法,即使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外国法律在防止双重扣除结果所必需的范围内拒绝将扣除或费用用于国外用途。

过渡规则

拟议的法规包括一项过渡规则,根据该规则DCL规则在适用时不考虑符合条件的国内最低补税(QDMTT),也不考虑在 2024年8月6日(即向《联邦公报》提交文件之日)之前的应税年度发生的亏损的补税。

免税付款损失

根据该规则,国内公司同意将根据外国税法对该实体的净亏损进行监控,该净亏损由某些在美国税务上被忽略的付款组成,如果亏损出现扣除/不包含的结果,则在总收入中包含与亏损相等的金额。

视为同意规则

拟议法规还包括一项视为同意规则。根据该规则,自2025年8月6日起,直接或间接拥有特定合格实体权益的国内公司被视为同意受该规则的约束,前提是该公司未以其他方式表示同意。

(消息来源:IBFD 2024.08.08)

南非财政部发布《碳税法》碳抵消条例修正草案和《碳抵消条例解释性备忘录》草案(绿色税收)

南非财政部发布了根据《碳税法》第19(c)条规定碳抵消的《碳抵消条例》修正案草案和《碳抵消条例解释性备忘录草案》(解释性备忘录)于2024年8月1日就2019年第15号《碳税法》规定的合格能源项目碳抵消补贴门槛进行了修订。

为了应对南非的能源危机,政府最近将发电许可证的门槛提高到100兆瓦装机容量,以加快对替代低碳嵌入式项目中的独立发电机的投资。为了进一步鼓励此类投资,政府于2023年3月对太阳能光伏(PV)、风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了150%的税收优惠。该激励措施的有效期为2年。

除此激励措施外,《碳税法》第13条和第19(c)条允许公司申请最高为其温室气体总排放量10%的碳抵消补贴,以减少其在该法案下的碳税责任。目前,合同和装机容量高达15MW的小型可再生能源项目有资格获得碳补偿津贴。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鼓励额外的嵌入式发电和一些公用事业规模的投资,修正案草案建议将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合格门槛从15MW提高到30MW。

南非财政部在2024年8月31日之前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列出的相关地址,接受公众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在这里。

(消息来源:IBFD 2024.08.09)

各国支持联合国的国际税制改革任务(其他)

在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8月16日对联合国《国际税务合作框架公约》文本进行修订谈判后,110个国家已就该公约的职权范围达成一致。

关于新的联合国框架公约职权范围的磋商于7月15日结束。新的职权范围草案是根据100多个利益攸关方的反馈意见起草的。

拟议的《公约》是对2023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题为“在联合国促进包容和有效的国际税务合作”的决议的回应。

该决议由尼日利亚提交,旨在授权联合国领导国际税务问题谈判,与目前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领导的进程相比,希望通过国际协定来实现对所有国家来说更为公平的变革。

除其他外,原始文本的修正案强调了各国制定本国税收政策的主权。此外,各国还呼吁联合国在制定框架公约的同时制定两项早期议定书。各国同意其中一项早期议定书应涉及在日益数字化和全球化的经济中提供跨境服务所得收入的征税问题。

附加议定书将由利益相关方在今后决定,内容包括:

l 数字经济的税收;

l 打击涉税非法资金流动的措施;

l 预防和解决税务争端;或

l 解决高净值个人逃税和避税问题,确保相关会员国对其有效征税。

进一步的议定书还可以讨论

l 环境挑战方面的税务合作;

l 税务信息交流;

l 税务行政互助;以及

l 有害税收实践。

经商定,框架公约应由会员国牵头的谈判委员会来制定。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将于2025年、2026年和2027年举行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三届会议。然后,框架公约的最终文本将与两个早期议定书一起提交联合国大会第八十二届会议第一季度(预计于2027年9月举行)审议批准。

(消息来源:Wolters Kluwer 2024.08.20)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审查显示消除有害税收实践的积极趋势(其他)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有害税收实践论坛(FHTP)在2024年8月27日的一份声明中说,六个司法管辖区通过实施BEPS行动5标准,在消除有害税收实践方面取得了进展。

FHTP在2024年8月27日的声明中说,超过40%接受审查的税收制度已经废除或正在废除过程中。

在接受审查的六项制度中,有几项被认为“无害”,或已按照国际标准进行了修订。

就具体制度而言,亚美尼亚和埃斯瓦提尼已经废除了知识产权(IP)优惠税收制度,并对其非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改进。此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认为保加利亚和克罗地亚的吨位税制并无害处。目前,FHTP正在审查克罗地亚的投资促进法。

接受审查的国家包括亚美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埃斯瓦提尼和香港。

(消息来源:IBFD 2024.08.27)

以上信息由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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