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延长餐饮服务业商品及服务税简化征管措施(商品及服务税)
澳大利亚税务局正式发布《2026年新税制(商品及服务税)(餐厅、咖啡馆及餐饮服务商简化核算方法)裁定》。
该裁定明确,经营餐厅、咖啡馆或餐饮服务的纳税人,只要营业额未超出小企业营业额门槛,即可继续适用商品及服务税(GST)简化核算方法。
适用简化核算方法的企业,可凭借一个财年内两个为期四周的样本期所记录的经营性存货实际采购数据,估算当期纳税期内经营性存货可抵扣采购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免额度。对于未配备专业系统、软件或经办人员,无法逐笔甄别每笔经营性存货采购属于应税或免税项目的企业,该方法能够切实降低其税收合规成本。
上述简化核算方法最初由2016年《商品及服务税:餐厅、咖啡馆及餐饮服务商简化核算方法(第38号)裁定》确立。本次新裁定废止并替代了2016年版规范性文件——原文件按日落条款将于2026年10月1日自动失效。新裁定未对原有规则作出实质性修订,仅正式确认该简化核算方法继续有效施行。
(消息来源:Wolters Kluwer 2026.08.17)
巴西出台新规指引,明确新增增值税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增值税)
巴西联邦税务局发布指引文件,就本国新设的两级增值税——联邦层面商品与服务缴款税(CBS)以及州级商品与服务税(IBS)对房地产行业产生的影响作出说明。
巴西联邦税务局于8月18日上线该主题葡萄牙语专项学习课程,该课程属于每周系列培训项目之一,由联邦税务局联合巴西全国会计服务、咨询、鉴证、信息与研究企业联合会(Fenacon)以及米纳斯吉拉斯州地方会计委员会(CRCMG)共同推出。
整套课程计划设置18个学习模块,目前已有13个模块对外开放学习。巴西联邦税务机关邀请纳税人、税务中介参加直播课程,课程定于每周二定期开展。
剩余待上线模块安排如下:
l 2026年8月25日:第14模块——农业综合企业及农业合作社;
l 2026年9月1日:第15模块——马瑙斯自由贸易区(ZFM)及其他自由贸易区;
l 2026年9月9日:第16模块——燃料与电力;
l 2026年9月15日:第17模块——选择性消费税;
l 2026年9月22日:第18模块——补充主题与实务应用。
(消息来源:Wolters Kluwer 2026.08.19)
特朗普推迟对加拿大加征50%新关税(关税)
在曾威胁自2026年8月19日起对加拿大商品加征50%关税后,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于最后一刻改变立场,宣布额外给予三天宽限期,以便两国解决一系列贸易问题。
2026年7月20日,特朗普依据《1930年关税法》第338条签署了三份公告,对加拿大部分特定商品加征50%的额外关税,理由是“加拿大对美国产品的歧视性待遇”,旨在为美国汽车、酒类和乳制品“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特朗普表示,这些关税将覆盖广泛的出口商品,从葡萄酒到曲棍球杆,再到水泥。当时白宫称,根据第338条征收的关税将适用于所有涵盖商品,无论该商品是否依据《美墨加协定》(USMCA)获得原产地资格;但能源、钾肥、依据第232条已被征收关税的产品,以及鱼类和关键矿产等特定商品将获得豁免。
特朗普在其Truth Social平台上发文称:“鉴于加拿大和美国已达成协议(待文件最终敲定),我已暂停原定于明早生效的对加拿大50%关税,为期三天。被‘瞌睡乔’拜登早已扼杀的宏伟基斯通XL输油管道或许能从坟墓中重获新生!”
基斯通XL输油管道原计划将原油从加拿大阿尔伯塔省输送至美国内布拉斯加州,但已于2021年被放弃。
针对这一宣布,加拿大总理马克·卡尼表示:“在过去几周里,加拿大与美国进行了密集磋商,以解决遗留的的贸易问题,并为加拿大的企业、工人、农民和家庭带来更大的确定性和切实利益。”
“双方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尽管仍有重要工作有待完成。鉴于相关工作仍在进行中,美国已同意将依据《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8条对一系列加拿大商品征收50%关税的实施时间,推迟至8月21日日终。”
卡尼还表示:“在继续推进这项工作的同时,加拿大仍将专注于在国内建设一个更强大、更独立、更具竞争力的经济。”
(消息来源:Wolters Kluwer 2026.8.20)
阿联酋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要求扣除进项增值税前开展尽职调查(增值税)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UAE)已明确规定,应税纳税人在抵扣进项增值税前,必须对供应商及采购交易开展核查。阿联酋联邦税务局(以下简称“FTA”)2026年第13号决议落地实施《增值税法》第54条之二;该条款由2025年第16号联邦法令增补入法。
若纳税人明知相关交易存在逃税行为,则其进项增值税抵扣申请将不予准许;若纳税人理应知晓交易存在逃税关联,进项抵扣也可被驳回。该决议要求应税纳税人履行以下义务:
l 首次与供应商开展交易时核验供应商资质;此前12个月内未完成核验的,需再次开展核验;
l 核实供应商身份及经营场所,并评估三项风险指标:供应商过去12个月内变更经营地址超过2次、核心人员变更超过2次、所开展交易在规模、金额或业务性质方面与自身经营历史严重不符或异常;
l 对已识别出的各项风险指标留存书面说明与佐证材料,联邦税务局提出调取要求时予以提交;
l 若过去或未来12个月内,从同一供应商采购的已发生或预计发生交易金额超过37.5万迪拉姆,需取得阿联酋合规银行出具的供应商银行账户开户书面证明;同时查阅权威渠道发布的公开评价及新闻报道,排查逃税风险线索;
l 逐笔核验采购交易:核查供应商参与交易的背景、付款条款是否具备真实商业目的;价格与利润率是否符合商业常理;交易事项是否属于供应商持照经营的常规业务范围;货物来源与所有权是否真实合法;
l 采取电子方式付款;如确有书面商业理由需要现金支付,该付款行为须符合现行税收法规,且能够随时接受税务核验;
l 完整记录全部核验流程、留存佐证资料;同时制定内部书面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执行、复核及监督尽职调查程序的岗位人员。
单笔应税交易对价(不含增值税)低于10000迪拉姆的,可免于适用上述尽职调查要求。但若过去或未来12个月内,从同一供应商采购的累计交易金额超过10万迪拉姆,则该豁免条款不再适用。
2026年第13号决议于2026年7月22日签发、刊载于官方公报,2026年8月20日在阿联酋联邦税务局官网公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生效。阿拉伯语原文可在此处查阅。
注:1迪拉姆=0.2723美元
(消息来源:Wolters Kluwer 2026.08.21)
德国修订支柱二法规(支柱二)
德国财政部发布最新辖区名录,明确支柱二框架下获德国官方认可的合格最低补足税制度辖区范围。
相关修订条例已刊登于《官方公报》,对《最低税申报条例》(Minimum Tax Reporting Regulation)作出调整。该条例依据德国《最低税法》第99条第3款、第5款制定,划定德国认可的司法辖区范围——这些辖区落地的支柱二规则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保持一致。
名录具体覆盖满足以下三类条件的辖区:
l 已落地OECD范本规则定义下合格收入纳入规则(QIIR)的辖区;
l 已落地OECD范本规则定义下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的辖区;
l 其国内补足税已通过合格认证,符合OECD范本规则下QDMTT安全港适用条件的辖区。
(消息来源:Wolters Kluwer 2026.08.24)
以上信息由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