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将于7月推出“税收事先确定性服务”(其他)
英国税务海关总署已就将于2026年7月1日推出的“事先税务确定性服务”发布声明。企业可从2026年6月1日起提交意向申请。
全新的“事先税务确定服务”将就重大投资项目适用的税务规则,为企业提供具有约束力的税务裁定。该服务的有效期从做出最终投资决策之前起,直至相关纳税申报完成为止。税务部门的目标是在收到申请后90天内作出裁定。
申请该项目必须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在英国产生至少10亿英镑的合格支出。申请裁定的实体必须是承担项目支出的实体,或控制该项目的实体。
该服务将涵盖与公司税、增值税、土地印花税及所得税相关的事项,包括工资税(PAYE)和建筑业计划(CIS)。
英国税务机关已于2025年12月发布了该服务的指导草案。
注:1英镑=1.3434美元
(消息来源:Wolters Kluwer 2026.05.18)
挪威简化受赠或继承房产的税务规定(其他)
挪威财政部已就针对继承或受赠住宅及度假屋出售所适用的税收规则变更公开征求意见。
挪威财政部表示,此次修改旨在简化有关纳税义务和扣除项适用的规则。
挪威财政部提议,对于通过继承或受赠获得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住宅,其出售所得利润将免征资本利得税。但纳税人无权就任何亏损申请扣除。
现有规则将保持不变,包括房产持有超过一年的情况。
挪威财政部表示:“该提案确保接收住宅或度假屋的人,在收到房产作为遗产或赠与后的第一年内,享有与遗嘱人或赠与人相同的免税待遇。同时,该提案确保继承人或受赠人无法就亏损获得扣除,正如遗嘱立遗人或赠与人原本无权就亏损获得扣除一样。”
该提案的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10日。
(消息来源:Wolters Kluwer 2026.5.21)
新西兰就多项商品及服务税制度改革征求意见(商品及服务税)
新西兰税务局已就多项商品及服务税(以下简称“GST”)法规修订事公开征求意见。
新西兰税务局在公告中表示:“现行GST制度整体运行平稳,但法规在部分场景下的执行结果与政策初衷存在偏差,同时部分技术性调整也有望进一步优化制度运行效能。”
本次征求意见稿重点梳理了以下改革事项:
l 优化“住宅”与“经营性住宅”的定义条款,提升征管判定的确定性与简洁性,并提出多项修订方案;
l 对已完成GST登记的纳税人,将其住宅富余光伏发电量售予电力零售商的供电行为,增设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l 建立更为统一规范的申报纠错更正机制,解决现行规则存在的问题;
l 统一超额缴纳GST的退税周期,使其与其他税种退税周期、税款核定追溯时效保持一致;
l 将部分零税率应税交易排除在GST登记门槛适用范围之外;
l 针对为境外企业提供发生在新西兰境内商务活动(如各类会议、会展)相关服务的情形,实施零税率政策;
l 对GST法案进行结构性优化,提升法规实操性。
此外,新西兰税务局还就多项技术性修订方案征集意见,确保税收规则落地执行契合设计初衷,具体包括:
l 纳税人完成税务登记前采购货物、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抵扣规则(含单笔价值不超过10000新西兰元的交易);
l 设立独立的GST群组登记体系,与群组各成员的税务编号相互分离;
l 已开具发票或收取款项、但交易对价总额尚未确定时,明确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l 界定非法人团体权益转让行为的GST征管规则。
同时,本次改革还将完善相关条款,避免境外主体仅因自身或其雇员在新西兰客户场所开展工作,就被认定为新西兰GST纳税居民。
最后,征求意见稿还梳理了全球GST/增值税征管领域的前沿动向,重点探讨电子发票、交易明细申报制度,以及针对高风险纳税人适当提高纳税申报频次的可行性。
注:1新西兰元=0.5846美元
(消息来源:Wolters Kluwer 2026.05.26)
英国将改革境外常设机构税收规则(其他)
英国政府已公布提案,拟修改针对通过境外常设机构(PE)开展部分业务的英国居民公司的税收规则。
根据现行法律,在英国注册的公司若在境外开展业务,可通过在另一国家的子公司开展,也可通过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开展。
根据英国法律,公司需就其境外常设机构的利润缴纳英国企业所得税(CT),但可选择作出“免税选择”(election to exempt)。如果作出该选择,其公司境外常设机构未来的利润将不再缴纳英国企业所得税,且未来产生的亏损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于抵扣该公司在英国境内产生的利润。
此类选择不可撤销,且要求公司确定在作出选择前的年度是否产生过亏损;若存在亏损,则必须在作出选择后的年度将等额利润纳入课税范围。此外,若触发反避税转移规则(anti-diversion rules),在作出选择后产生的利润也将被纳入课税范围。
在讨论改革理由时,英国政府表示:“根据现行做法,若未作出选择,英国公司的境外亏损可用于抵减母公司或集团企业的英国境内利润。”
“这种影响并未通过将等额境外利润纳入英国企业所得税课税范围来实现适当的平衡。部分情况下,这是因为英国利润主要或完全受到双重征税减免的保护;而在其他情况下,跨国集团可能在境外常设机构开始盈利时将其转为子公司,从而将这些利润排除在英国企业所得税课税范围之外,且该常设机构的业务转让通常不会产生应税收益。”
“结果是,在某些情况下,英国财政部通过降低对英国境内利润的所得税,补偿了跨国集团在海外产生的成本/损失,却未能对其海外利润征收相应的税款。”
“对于产生巨额海外亏损或能够就其海外常设机构申请巨额资本折旧的集团而言,这种影响尤为显著,例如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即使因特殊市场状况导致英国境内利润异常或大幅增加,此类架构仍能大幅降低跨国集团在英国的所得税负担。”
“防范此类亏损抵税但盈利避税的结果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现行英国制度包含一些在作出境外常设机构“免税选择”时适用的保护措施,但在实践中这些措施存在局限性。”
英国政府提议将境外常设机构免税规定转为强制性要求。相关修订草案将于今夏公布,拟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间。
对于在境外设有常设机构且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或开采相关活动的英国居民企业,该措施将自2026年9月1日起生效。英国政府指出,此举旨在防止此类企业在该日期之后产生的海外常设机构亏损被用于抵减或免除其英国本土利润的应纳税额。为实现这一目标,法律上将视同这些企业的会计期间于2026年8月31日结束,新制度自次日起适用。
过渡性规定将被修订,确保在豁免生效前年度产生的亏损及其他可抵扣项目,不得用于抵减该公司或集团企业在生效日期后产生的英国利润。
现行立法中关于当存在“期初负余额总额”(total opening negative amount)时对已豁免的海外常设机构利润征税的相关条款将被废除。
伴随上述修改,英国政府还将引入一项反避税规则,旨在防止企业通过人为安排来加速利用此类亏损或其他可抵扣项目,或以其他方式减轻这些变更影响的安排。
(消息来源:Wolters Kluwer 2026.05.27)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建议爱尔兰应提高财产税与个人所得税税负(其他)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IMF”)在针对爱尔兰发布的年度第四条磋商报告中,建议该国推行一系列拓宽税基的税收举措,以改变其财政收入过度依赖少数大型跨国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现状。
IMF表示,拓宽税基可为常态化财政支出提供更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也能将更多富余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划入两大储蓄基金。
IMF建议爱尔兰上调地方房产税税率,以此获得规模更大和稳定性更强的财政收入,同时缩减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优惠税率品类,尤其取消那些主要惠及高收入群体的税收优惠。
报告还建议,爱尔兰应收紧普惠性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此外,增加和设置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并将收入关联社保费、全民社保费的固定起征点改为渐进式计征,也有助于提升就业积极性。
(消息来源:Wolters Kluwer 2026.5.28)
以上信息由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