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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税讯

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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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正式对中重型卡车征收25%关税,对客车征收10%关税(关税

美国正式对进口中重型卡车及相关零部件征收25%关税,2025年11月1日生效,客车关税仅为10%。

2025年10月17日,唐纳德・特朗普总统在发布的总统公告中宣布,所有进口中重型卡车及零部件“应按25%的从价税率征税,但客车及归入《美国协调关税表》第8702章的其他车辆除外,此类车辆适用10%的从价税率。”

特朗普最初于2025年9月宣布该关税政策,原定2025年10月1日生效,后改为2025年11月1日实施。

该公告指出,符合《美墨加协定》(以下简称“USMCA”)优惠关税待遇的车辆可能享受减免。此类车辆的进口商可提交文件,说明各车型中美国本土成分的价值占比,仅需对非美国生产部分缴税25%的关税。此项优惠计税方式不适用于客车及《美国协调关税表》第8702章规定下的车辆。

最初,这些关税暂不适用于符合《美墨加协定》(USMCA)条件的车辆,直至政府建立起一套机制,能够将关税仅适用于车辆中非美国生产部分的价值。

2025至2030年间,该公告允许对满足以下条件的卡车给与总价值3.75%的关税减免:车辆总价值中至少15%来自美国本土的组装活动,发动机生产亦适用类似减免政策。

特朗普此次征税依据的是《美国贸易扩张法》第232条。该条款授权美国总统对特定产品或特定行业产品实施进口限制——前提是商务部长认定相关进口威胁美国国家安全。

(消息来源:IBFD 2025.10.20)

美国财政部、国税局提议取消合格投资实体的穿透规则(其他

美国财政部与美国国税局(IRS)已提议发布一项法规,拟废除“美国国内公司穿透规则”,该规则用于判定合格投资实体(QIE)是否受美国境内控制。该规则目前适用于《外国投资房地产税法》(FIRPTA)相关判定。

上述提议法规于2025年10月21日在《联邦公报》上发布,根据《国内收入法典》(IRC)第897 (h)条,所有美国国内C类公司将被视为“非穿透主体”。

根据《外国投资房地产税法》,非居民外籍个人或外国公司通过处置美国不动产权益(USRPI)产生的收益或损失,需计入与美国贸易或业务有效关联的收入(ECI)。

然而,根据第897 (a)条,外国投资者出售“合格投资实体”股票所获收益,不作为美国不动产权益相关收入缴纳税款。要符合这一免税例外情形,现行法规设有“穿透规则”:合格投资实体必须处于“美国境内控制”状态,即在整个测试期内,外国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实体股票价值占比始终低于50%。

法律明确,合格投资实体指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或受监管投资公司(RIC),且该实体当前为或未来将成为美国不动产持有公司。

美国国税局表示,在收到关于“现行穿透规则在追溯上游所有权方面存在实施困难”的反馈后,提议取消该规则。美国国税局指出,此项提议法规主要影响两类主体:一是持有合格投资实体股票的外国主体;二是若该合格投资实体未处于美国境内控制状态,其股票本应被认定为美国不动产权益的实体。

此次规则调整将适用于自最终法规在《联邦公报》发布之日起或之后发生的交易。纳税人可选择将该法规适用于2024年4月25日起或之后发生的交易。

针对提议法规的意见反馈及公开听证会申请,需在2025年12月20日(即法规在《联邦公报》发布后的第60天)前提交。

(消息来源:IBFD 2025.10.22)

法国2026年财政法案修订增值税登记规则(增值税)

法国在《2026年财政法案》中纳入相关条款,对增值税登记的规定标准进行调整。

该法案第25条规定: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营业额超过37500欧元的,必须办理增值税登记;此外,纳税人当年度营业额较该规定标准超出10%(即年度营业额超过41250欧元)的,同样需办理增值税登记。

同时,法案明确“建筑工程相关服务”的增值税登记规定标准更低,当年度营业额为27500欧元,上一纳税年度营业额为25000欧元。

此次拟修订的增值税登记规则,此前已纳入2025年2月提交的某份财政法案(但当时的规定标准与本次不同),该法案后续未获通过。最初,相关调整计划自2025年3月1日起生效。

在2025年现行制度下,各业务类型的增值税登记规定标准如下:商品销售为85000欧元;服务及自由职业活动为37500欧元;律师服务及受版权保护的工程提供为50000欧元;法律专业人士提供的部分其他非监管类服务为35000欧元。

本次修订后的规则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注:1欧元=1.1616美元

(消息来源:Wolters Kluwer 2025.10.22)

OECD发布新的转让定价国家概况其他)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发布了最新一批转让定价国家概况,涵盖了25个司法管辖区的现行转让定价立法与实践,并首次包含佛得角、危地马拉、泰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赞比亚的概况。

转让定价国家概况聚焦各国国内税法中的转让定价关键要素,包括:独立交易原则;方法与可比性分析;无形资产;集团内部服务;成本分摊协议;文档记录;争议预防与解决的行政措施;安全港规则及其他实施细则。

基于“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的双支柱方案”中关于金额B的进展,在本次更新中新增章节涵盖:难以估值的无形资产评估法,以及针对基础营销与分销活动的简化评估法。

OECD声明:“转让定价国家概况更新将于2025年分批发布。本次第三批更新后,覆盖国家及司法管辖区总数达83个。第四批更新计划于12月发布,届时将完成2025年全部更新计划。这些概况中的信息由各国依据一份转让定价问卷自主提供,以确保最大程度的准确性。”

自2009年起,OECD持续发布转让定价国家概况,系统性呈现经合组织成员国及非成员国管辖区的转让定价体系。2017年,该系列报告经重大修订,以反映2015年OECD/G20《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 项目报告——即BEPS行动8-10“确保转让定价与价值创造相一致”及BEPS行动13“转让定价文档与国别报告”——该报告对OECD转让定价指南进行了修订。此后,国家概况的范围扩展至非OECD成员国,并于2021年进一步涵盖金融交易和常设机构。

(消息来源:Wolters Kluwer 2025.10.23)

澳大利亚将完善全球最低税法规以与OECD支柱二”框架接轨(支柱二)

澳大利亚政府已就全球及国内最低税立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并重申其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及二十国集团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包容性框架“支柱二”的承诺。

2024年12月颁布的原始法案确立了全球最低税与国内最低税框架,该框架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过去四个财年中至少两个财年合并年收入达7.5亿欧元的大型跨国企业。

2025年10月27日发布的修订草案旨在与OECD规则接轨,主要内容包括:

l 股权投资纳入选择权:明确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下特定股权投资的处理方式;

l 合格流转税收优惠规则:引入流转实体特定税务属性的认定规则;

l 受监管互助保险公司选择权;

l 证券化实体规则:调整结构性融资工具的处理方式以符合OECD指导方针。

上述修订举措,将确保澳大利亚国内相关立法持续与OECD标准保持一致。随着国际社会在该领域共识的逐步形成及各类技术问题的不断解决,预计未来澳大利亚还将对全球最低税法规进行进一步完善。

本次立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21日。

(消息来源:IBFD 2025.10.28)

以上信息由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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